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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94-1号

胡康、佛山市工科机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康,佛山市工科机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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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94-1号申请执行人胡康,男,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工科机电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街边七星工业区七星工业大道六路区B1。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工科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15153.3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伟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