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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督10号

田少华申请四川久聚合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田少华,四川久聚合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川0191民督10号

申请人:田少华,男,汉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

申请人:四川久聚合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成都希顿国际广场2栋34层3406号。

法定代表人:黄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梅,女,汉族,1989年6月3日,四川省都江堰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申请人田少华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四川久聚合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拖欠申请人工资5256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月13日结清,被申请人至今未付。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四川久聚合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日向申请人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该《欠条》载明:“今欠田少华11月工资5256元于2016年1月13日前付清。同时12月工资10855元于2016年4月1日前付清”,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525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四川久聚合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田少华支付工资5256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四川久聚合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荣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