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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财保36号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银河一路支行与宿州市静源商贸有限公司、李静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银河一路支行,宿州市静源商贸有限公司,李静,杨月侠,王文斌,陆利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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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36号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银河一路支行,住所地宿州市银河一路133号。

负责人:王伟。

被

申请人:宿州市静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沱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

被

申请人:李静。

被

申请人:杨月侠,女,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王文斌,男,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陆利娟,女,住址同上。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银河一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宿州市静源商贸有限公司、李静、杨月侠、王文斌、陆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宿州市静源商贸有限公司、李静、王文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王文斌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人民路西侧,银河二路北侧港丽·锦绣江南(西区)B区-2#楼0102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宿州市静源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李静在银行的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王文斌在银行的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

四、对被申请人王文斌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人民路西侧,银河二路北侧港丽·锦绣江南(西区)B区-2#楼0102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五、对担保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在银行的存款6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