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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554号

李某某,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554号

原告:李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被告:郝某某,乾安县人,现住所地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给原告150元

审判员  于凤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子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