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38号
原告:南昌市伟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五路333号1号楼1楼��组织机构代码:05162377-7。
法定代表人:朱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勇,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德兴市,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黎娜,女,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伟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伟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伟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伟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市伟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但志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伍建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