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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3民初112号

刘自平与满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自平,满海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3民初112号原告刘自平,男,汉族,1974年8月19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师宗县。委托代理人赵泽生,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生,大学文化,教师,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被告满海飞,男,汉族,1988年9月6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师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平诉被告满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平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得当,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刘自平负担。

审 判 长  陈 蕊

人民陪审员  李光兴

人民陪审员  马家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