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3民初112号原告刘自平,男,汉族,1974年8月19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师宗县。委托代理人赵泽生,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生,大学文化,教师,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被告满海飞,男,汉族,1988年9月6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师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平诉被告满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平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得当,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刘自平负担。
审 判 长 陈 蕊
人民陪审员 李光兴
人民陪审员 马家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