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封民初字第1750号
原告(反诉被告):欧占林,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欧占书,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封宗华,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欧占林诉被告(反诉原告)欧占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欧占林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2015年7月6日向被告(反诉原告)欧占书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5年7月19日被告(反诉原告)欧占书向本院提出反诉,2015年7月21日本院向原告(反诉被告)欧占林送达了反诉状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8月5日、2016年1月27日在第一审判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欧占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虹彩,被告(反诉原告)欧占书及其委托代理人封宗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欧占林诉称:2013年12月份,被告直接找到原告说要盖房,让原告承包。2013年12月份干的主体。2014年春天原告给被告干的外墙水泥净面粉刷,当时约定每平方150元。干完主体时,被告未提出任何问题,并给了部分工程款。但在原告干完粉刷后,被告说这毛病,那毛病。在原告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时,被告以种种理由躲避,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9247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欧占书反诉并辩称:2014年春,我的新建北屋主体完工,原告欧占林承揽了我的北屋外粉刷业务。外粉刷结束后,由于被告不懂技术工艺,我的北屋出现多处龟裂和墙体渗水的情况,我多次要求原告欧占林对我的北屋进行达标处理,因为原告欧占林的责任致使我的房屋不能正常使用,我不应当再支付原告任何费用。故我提起反诉,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欧占林赔偿我的房屋工时、材料等各项损失;2、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以下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欠原告工程款19247元,应否支付;2、被告承揽的原告北屋外墙粉刷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了损失,如存在质量问题,这个问题与原告有无因果关系,原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要求宣读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对被告欧占书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承揽被告房屋建筑工程,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9247元未支付的事实。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1-21的21张照片,证明由于原告施工不达标造成的外墙粉刷现状,且日趋加重的趋势。2、22-25四张照片,证明因原告施工不达标给被告房屋带来的损失。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3、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4、鉴定费票据一张。原告没有证据提交。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对原告欧占林、被告欧占书的询问笔录各一份。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2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且造成现状的原因不明。对被告的证据3没有异议,由于原告承建的是民房,被告指导技术,即使有施工工艺不当也是被告原因造成,且鉴定意见书第3项粉刷墙用的水泥质量不能确定,被告损失应当委托鉴定机构查明原因,并对损失进行评估,划分责任。原告对被告的证据4没有异议,但与原告无关。原被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询问笔录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的证据1、2、3、4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询问笔录,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2月份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承建被告五间两层北屋自用房,房屋建筑面积为350.22平方米,包工不包料,每平方150元。12月份主体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35300元的房款。2014年春天粉刷完工,随后原告一家入住新房。房屋外墙出现龟裂和墙体渗水的情况。2014年收麦时原告向被告要剩余房款,被告以房屋西、南、北三面外墙有崩裂问题,下雨后房屋后面和左右均漏水,室内涂料起白皮、渗水现象为由,要求原告维修后再清算尾款。原告主张总面积是361.65平方米,但无证据予以证明。2015年7月10日被告欧占书申请对外墙壁粉刷质量进行鉴定并对重新粉刷的费用进行评估。被告欧占书支付了鉴定费用5000元。2015年9月25日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为:“申请人欧占书北屋(两层)1、外粉刷质量不能满足规范规定要求,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及耐久性能;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的规定,简易对房屋外墙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处理。2、造成现状原因主要由于施工工艺不当,属施工质量缺陷;但粉刷层原材料中砂选用不当,墙体存在爆灰点也是现状产生的影响因素之一。3、粉刷层原材料中水泥质量无法判断,也不能排除其对粉刷层表面粘结能力的影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规定,因被告未提供技术处理方案,对被告欧占书北屋(两层)外粉刷的外墙修复费用的司法鉴定委托被退回。另查明,原告已从事民房建筑多年,有龙门架、铲车、搅拌机、钢管、竹笆、拉灰车、铁锨等建筑工具,无建筑资质。
本院认为,合同成立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告欧占林承包被告欧占书两层五间北屋自用房的建筑工程,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定提供技术、设备、完工后,被告欧占书应当支付报酬。原告主张总面积是361.65平方米,被告称是350.22平方米,因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按照被告自认的面积计算。被告房屋总工程款为350.22×150=52533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5300元,下欠17233元。原告主张利息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为其建筑的房屋出现外墙粉刷崩裂现象,要求原告欧占林赔偿修复房屋的工时、材料等各项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承担修理、重作的违约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原告欧占林对被告欧占书的房屋外墙崩裂、脱落部分应进行维修,被告提供原材料,原告负责提供劳力,组织人员施工的费用由原告负担。鉴定结果显示原告施工工艺不当是造成现状的主要原因,同时被告提供的中砂选用不当也是影响因素之一,故本院酌定鉴定费5000元,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欧占林负责组织人员将被告(反诉原告)欧占书房屋外墙崩裂、脱落的部分维修,人员施工费用由原告(反诉被告)欧占林负担,被告(反诉原告)欧占书提供原材料。
二、外墙维修完成后三日内被告(反诉原告)欧占书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欧占林工程款17233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欧占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欧占书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欧占林负担3000元,被告欧占书负担2000元。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欧占林、被告欧占书各负担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长军
审判员 翟新华
审判员 张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