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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892号

原告太原克瑞重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太原克瑞重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892号原告太原克瑞重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汾东北路37号门面房1号。法定代表人李双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伟,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宁海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克瑞重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被告均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542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12771元,其余127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慧珍

人民陪审员  吉凤兰

人民陪审员  霍雨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文文王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