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异19号异议申请人朱益元。被申请人刘纹杏。被执行人湖南天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懿。被执行人湖南天易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懿。被执行人常德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懿。被执行人湖南桃花源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益元与被执行人湖南天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创业公司)、湖南天易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常德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桃花源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武执字第00697号】过程中,异议申请人朱益元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刘纹杏为本案被执行人。异议申请人朱益元称:天易创业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刘纹杏认缴8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0年10月31日前,实缴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0月11月15日。因刘纹杏出资不到位,申请追缴刘纹杏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明,天易创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实收资本为600万元。2010年11月15日,股东易懿及案外人单小平分别将投资款500万元、100万元汇入天易创业公司账号为1908074739200017774的临时账户,11月16日,天易创业公司将临时账户中的600万元转入公司名下账号为1908074709200028511的基本账户内,同日,该基本账户内的599.95万元转入易懿名下账号为6222081908000110858账户。
本院认为,股东应当如实履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缴纳注册资本金的义务。刘纹杏作为在天易创业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章程确定的时间内,未按期足额缴纳100万元,应当在1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刘纹杏为(2015)武执字第0069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刘纹杏在1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向湖南天易创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审判长 盛 辉
审判员 邓二喜
审判员 王中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