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6117号申请执行人金向龙被执行人王蕊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0241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蕊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蕊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蕊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蕊兰(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40的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