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龙桥大厦一、二层。
负责人:章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忠杰,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冷运莲,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忠杰、冷运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和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债务,本院已依法将他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2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4715元,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231.50元及执行费1470.73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34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