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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财保18号

乌兰察布市供销合作社与乌兰察布市集富茶叶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20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供销合作社,乌兰察布市集富茶叶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02财保18号申请人乌兰察布市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汪华。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富茶叶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杨茂勇。

申请人乌兰察布市供销合作社与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富茶叶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富茶叶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简易办公室10间,建筑面积300平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乌兰察布市绿都农畜产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新海支行账号为15**********的存款25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富茶叶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简易办公室10间(建筑面积300平米);

二、依法冻结担保人乌兰察布市绿都农畜产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新海支行账号为15**********的存款二十五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利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