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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5328-1号

柳素丽、徐婉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素丽,徐婉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5328-1号申请执行人柳素丽,女,1942年8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徐婉飞,女,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住仙居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1907号申请执行人柳素丽与被执行人徐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婉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柳素丽执行款4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53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