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4行终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冰。
委托代理人:刘成,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邓文,局长。
上诉人吴冰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吴冰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文
审 判 员 涂远国
代理
审判员 黄莎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