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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行终13号

吴冰与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冰,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4行终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冰。

委托代理人:刘成,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邓文,局长。

上诉人吴冰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吴冰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文

审 判 员  涂远国

代理

审判员  黄莎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