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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执民字第945号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伟松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伟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龙执民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郑伟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龙溪商初字第0003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伟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伟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伟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郑伟松(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智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