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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执211号

申请人邵银义、罗冬香、邵资星与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村栗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银义,罗冬香,邵资星,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村栗背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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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邵银义,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罗冬香,女,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系申请执行人邵银义之妻。申请执行人邵资星,男,2007年11月7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系申请执行人���银义、罗冬香之子。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村栗背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5)资民一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村栗背组组集体在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未支取的土地补偿费17269.50元,或者扣划、提取该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治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