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88号原告丁喜文,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龙安桥镇。被告肖晟杰,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喜文与被告肖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喜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7.00元减半收取1,623.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