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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288号

原告丁喜文与被告肖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喜文,肖晟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88号原告丁喜文,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龙安桥镇。被告肖晟杰,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喜文与被告肖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喜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7.00元减半收取1,623.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