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41-1号申请执行人何辉,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刘兆越,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魏秀萍,山丹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兆越、魏秀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兆越、魏秀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兆越、魏秀萍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兆越、魏秀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兆越、魏秀萍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昱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