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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执41-1号

何辉与刘兆越、魏秀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辉,刘兆越,魏秀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41-1号申请执行人何辉,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刘兆越,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魏秀萍,山丹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兆越、魏秀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兆越、魏秀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兆越、魏秀萍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兆越、魏秀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兆越、魏秀萍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昱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