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487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被执行人何建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0144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建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建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建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何建荣(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7的存款人民币614784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阮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