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海波。上列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08555.22元,律师费10000元,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2400元,执行费3215元,以上共计4033.0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海波的银行存款224170.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武
审判员 田 武
审判员 周洪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