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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62号

何碧君与林长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62号原告何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521。诉讼代理人苏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林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公民身份号码×××2170。

原告何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陈英姿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邓敏妮、

人民陪审员李健莹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相好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性格不合,经常受被告打骂虐待,不给饭吃,被赶出家门。长期下去原告忍无可忍,现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三级智力残疾,原告的父亲系二级智力残疾,两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残疾人联合会登记的监护人均为原告的奶奶苏某。

原告于××××年××月××日与被告在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苏某在庭审中陈述,原告小时候因脑部外伤导致智力残疾,日常生活能够自理,但外出打工会很快被辞退,一直由苏某抚养。

原告在餐厅打工时认识被告,几天后与被告一起到被告老家见被告的父母,回来后就在苏某的陪同下与被告进行了结婚登记。原告本人称是自愿结婚的,因为当时被告对她很好。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被告强迫她卖淫赚钱,否则就打她,不让她吃饭。被告拿到钱就赌博、喝酒。2015年6月被告离开佛山,至今不知去向。庭审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苏某提供了三张被告书写的字条,称系被告离开后在原、被告住所找到的。字条分别写给原告及苏某,内容大致为被告称与原告过不下去了,要回老家,他对不起苏某一家,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再找个老公。字条均有被告的署名,落款时间分别为2015年5月12日、6月13日、6月14日。上述事实,根据原告身份证及其与父亲、奶奶的户口簿、原告及父亲的残疾人证、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字条、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经审查本案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原告系智力残疾人,劳动能力不足,没有经济来源,被告没有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自行离开家庭,不知去向,并书面表示同意离婚。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林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英姿

人民陪审员  邓敏妮

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韵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