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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283号

章仕成、姜红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仕成,姜红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283号申请执行人章仕成,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姜红卫,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章仕成与被执行人姜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马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14日,童仕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姜红卫暂无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2016年2月25日,被执行人姜红卫尚欠申请执行人章仕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300元,执行费68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2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益群

审判员  余忠林

审判员  黄慧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吾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