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02民特13号

申请人魏永连与宝塔区宝德酒楼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魏永连,宝塔区宝德酒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特13号申请人魏永连,女,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文盲,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炭化沟租住平房。申请人宝塔区宝德酒楼。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翟则沟*期。经营者张宏晨,男,汉族,1990年1月2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颐荷小区。申请人魏永连与宝塔区宝德酒楼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宝塔区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申请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请求对延宝区非人调字(2016)008号民事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延宝区非人调字(2016)008号民事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粟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