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辉东,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弄**号**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和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XX乡XX村**组**号。原审被告上海纽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XX路XXX号X幢X层XXX-XXX室。法定代表人来一峰。
上诉人朱辉东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均在上海纽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幢XX楼XX室,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审提供的证据材料,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林
代理
审判员 郑康瑜
审 判 员 俞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