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行初字第138号原告訾亮。被告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继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娜,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苗,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亮。第三人杨帆。
原告訾亮不服被告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房管行政抵押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2)张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将淄博市房产证张店区字第××号抵押权证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并据此判决本案第三人杨帆、赵亮享有以该证上所涉房屋(位于张店区紫荆园小区5号楼2单元4-5层东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本案诉讼标的即被告淄博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淄博市房产证张店字第××号房屋抵押权证的行为已被该民事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訾亮的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訾亮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娟
审 判 员 吕 云
人民陪审员 李笑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年家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