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702号原告刘东,男,23岁,1992年10月13日,蒙古族,农林牧渔劳动者被告崔亚文,男,44岁,蒙古族,农林牧渔劳动者,被告董峰,男,44岁,蒙古族,农林牧渔劳动者被告董婷婷,女,22岁,蒙古族,农林牧渔劳动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刘东崔亚文、董峰、董婷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刘东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刘东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包哈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