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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451号

孔范旺与常雷、邢岩、刘家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孔范旺,常雷,邢岩,刘家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孔范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贾宏,吉林银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被告邢岩,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刘家俊,户籍所在地延吉市。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启新街(1-8-8)南环小区八号东单元西门。负责人刘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范旺与被告常雷、邢岩、刘家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邢岩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范旺撤回对被告邢岩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艳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岳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