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2民初1038号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文铭,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启波,单位职员。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参加诉讼活动,提出撤诉,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被告陈绪仁,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绪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丽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