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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恢118号

谢国建与张红桃、周晨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国建,张红桃,周晨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谢国建,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张红桃,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周晨斐,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谢国建与张红桃、周晨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35689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红桃、周晨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谢国建依据(2015)郑黄证执字第2238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29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向阳

审 判 员  王 千

代理

审判员  常 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