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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615-1号

戴宗良、王成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宗良,王成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615-1号

申请执行人:戴宗良,男,194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王成华,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戴宗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西商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王成华在(2016)浙0226执61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成华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何 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