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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郑俊金与被执行人西安宝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俊金,西安宝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郑俊金,男,1986年3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宝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俊金与被执行人西安宝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俊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未民初字第04055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未民初字第04055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