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541号原告郭某某,女,201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北票市。法定代理人李阳,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郭海峰,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志刚,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志刚、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张志刚、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段锦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丽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