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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顾树平与被执行人鲍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树平,鲍文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顾树平,男,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鲍文忠,男,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顾树平与被执行人鲍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鲍文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顾树平于2016年2月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13.14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

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海伦

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

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