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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195号

原告荆森林诉被告开鲁县九农瓜菜专业合作社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荆森林,开鲁县九农瓜菜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95号原告荆森林,男,194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被告开鲁县九农瓜菜专业合作社,地址开鲁县。法定代表人温海凤(曾用名温海军)。委托代理人李显军,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森林诉被告开鲁县九农瓜菜专业合作社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森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轩国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