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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初字1号

蒋卫军与天门市国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卫军;天门市国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初字1号原告蒋卫军,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卢焰红,天门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门市国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南洋大道27号。法定代表人徐国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卫军与被告天门市国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卫军于2016年2月23日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卫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蒋卫军负担。

审 判 长  廖志方

审 判 员  樊柏芳

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