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马保花,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童金平,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3月13日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行人未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童金平所有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53号宇济一号24幢1204室(建筑面积为114.53平方米)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土地证号:团风国用(2013)第173006107-1-1}{房产证号:团风县房权证团风镇字第××、01××49、01××20、01××21、01××22、01××23、01××24}
审判长 刘秋元
审判员 赵德明
审判员 易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