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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恢8号

马保花、童金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3-06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保花,童金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马保花,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童金平,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3月13日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行人未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童金平所有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53号宇济一号24幢1204室(建筑面积为114.53平方米)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土地证号:团风国用(2013)第173006107-1-1}{房产证号:团风县房权证团风镇字第××、01××49、01××20、01××21、01××22、01××23、01××24}

审判长  刘秋元

审判员  赵德明

审判员  易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