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1民初375号

何琴与杨洪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琴,杨洪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375号原告何琴,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洪渝,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琴诉被告杨洪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琴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何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青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