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375号原告何琴,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洪渝,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琴诉被告杨洪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琴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何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青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