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300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奎,居民。被执行人杨东坚,职工。
原告张正奎诉被告杨东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杨东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正奎借款本金59226.67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杨东坚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张正奎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已强制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但在短期内无法了结,可暂作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