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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1300号

张正奎与杨东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正奎,杨东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300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奎,居民。被执行人杨东坚,职工。

原告张正奎诉被告杨东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杨东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正奎借款本金59226.67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杨东坚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张正奎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已强制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但在短期内无法了结,可暂作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