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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477号

张燕、刘申浩等与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10-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燕;刘申浩;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张燕,女,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刘申浩,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9733419-X。法定代表人陈元发,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裴雅娟,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刘申浩诉被告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刘申浩于2016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刘申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张燕、刘申浩负担。

审 判 长  刘琳瑜

审 判 员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