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张燕,女,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刘申浩,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9733419-X。法定代表人陈元发,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裴雅娟,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刘申浩诉被告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刘申浩于2016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刘申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张燕、刘申浩负担。
审 判 长 刘琳瑜
审 判 员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