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835号原告葛某,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李某,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葛某诉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审判员 赵美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子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