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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小民初字第00403号

江苏腾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亿口同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腾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亿口同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小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江苏腾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工业集中区工业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蔡永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正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亿口同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西安路西侧,长江西路南侧(西安北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徐志林。

原告江苏腾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运公司)与被告淮安亿口同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口同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正康、薜忠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口同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运公司诉称:2013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装饰工程意向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建设的亿口同声大酒店的内、外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须向被告交纳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在签订协议后交付140万元,签订正式合同后再付60万元,被告确保原告在本协议签订后二个月进场,超过时限被告无条件退还保证金,协议对其他事项亦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工程保证金140万元,但被告却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让原告进场施工。2014年6月12日,双方签订《解除亿口同声大酒店装饰工程协议确认书》,约定解除双方于2013年4月12日所签订的《装饰工程意向协议书》,被告于2014年6月12日前给付原告184.44万元,其中保证金140万元,违约金补偿金39.2万元,外立面装饰设计费5万元,审图费用0.24万元,被告如不能在2014年6月12日前退还上述费用,需双倍支付违约补偿金即78.4万元。确认书签订后,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退还约定的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不还。现要求被告给付保证金140万元、违约金78.4万元、外立面装饰设计费5万元、审图费0.24万元,损失2.8万元(损失计算至2015年9月12日,此后以14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亿口同声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腾运公司企业原名称为淮安市永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2013年4月12日,被告亿口同声公司(甲方)与原告腾运公司(乙方)签订装饰工程意向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甲方将其位于淮安市西安北路666号亿口同声酒店装饰工程发包给乙方,合同价款大约为4000万元,最终以中标、审计审定价为准;2.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保证金200万元,意向协议签订后即付140万元,待正式合同签订后再付60万元;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确保乙方二个月内进场,超过时限的,甲方无条件退还保证金。2014年5月30日,因未能按时进场施工,原告腾运公司书写《解除亿口同声大酒店装饰工程协议确认书》,主要内容为:1.双方认可自永昌公司收到亿口同声公司退款184.44万元之日为双方解除协议之日,该金额组成部分如下:(1)永昌公司保证金140万元;(2)违约金补偿按月息2%计算14个月,共计39.2万元;(3)外立面装饰设计费用5万元;(4)审图费用0.24万元。2.亿口同声公司承诺于2014年6月12日前一次性将上述费用付给永昌公司。如不能,则亿口同声公司需补偿双倍违约补偿金78.4万元。原告方单方签名盖章后,将《解除亿口同声大酒店装饰工程协议确认书》邮寄给被告亿口同声公司。2014年6月12日,被告亿口同声公司在该份协议书注明“向后延一个月,即2014年7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在184.44万基础上另加5万元,即为189.5万元”,并在“注明”处加盖公章,又将该份《解除亿口同声大酒店装饰工程协议确认书》交付给原告腾运公司。后因被告亿口同声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意向书、确认书、发票、亿口同声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签订装饰工程意向协议书后,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未能按约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原告单方书写《解除亿口同声大酒店装饰工程协议确认书》向被告送达,该份协议书性质为要约。被告在收到该要约后,对部分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导致原告要约失效,被告方将修改后的要约向原告送达的行为性质为作出新要约。原告在接到被告方要约后,未提出异议,并将新要约内容作为索款依据,故原告方此行为可认定其对被告方的要约已作出承诺。综上,被告修改后的解除确认书合法成立,应当作为原告行使其请求权的事实依据。根据原告方书写的确认书以及被告方修改的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保证金、外立面装饰设计费、审图费数额以及违约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均无异议。被告方向原告支付的金额应当分为两个时间段,2014年7月12日前应向原告支付保证金、外立面装饰设计费、审图费、违约补偿金共计189.5万元;自2014年7月13日起,被告应按本金140万元,月利率2%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补偿金至实际付清为止。此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违约金78.4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亿口同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苏腾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外立面装饰设计费、审图费、违约补偿金(计算截至2014年7月12日)合计189.5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补偿金(按本金140万元,月利率2%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腾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515元,由原告江苏腾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40元,被告淮安亿口同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

审 判 长  王晓峰

人民陪审员  施广江

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