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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刑初33号

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被 告 人 王 某 甲 犯 诈 骗 罪 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刑初3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不通过驾驶培训考试就能够为杨某甲、李某甲、王某乙的儿子王某丙、李某乙的儿子李某丙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以需要人情费为由,骗取杨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人民币22000元。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赃款现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杨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杨某乙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不通过驾驶培训考试就能够为杨某甲、李某甲、王某乙之子王某丙、李某乙之子李某丙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以需要人情费为由,骗取杨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人民币22000元。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书证1、前郭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受理情况。2、前郭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证明:案件的立案及对被告人王某甲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等情况。4、公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5、松原市车辆管理所驾管科证明。证实松原市车辆管理所驾驶人受理系统中未查询到王某丙、李某甲、李某丙、杨某甲以上四人报名记录。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收据4枚。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已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杨某甲6000元、李某甲5000元、李某乙5000元、王某乙6000元)。

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丙证言:我爸找过小庙子村后窑姓王,外号叫王三的人帮我办驾驶证,好像是前年秋天的事,王三在我家吃饭时我爸交给他6000元钱,我给他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应该是在我们屯王宝刚家复印的,现在驾驶证也没下来。2、证人王某丁证言:我叫王某丁,平时屯里人都叫我王宝刚,家住东三家子乡北三家子村北三家子屯,以前开卖店时我家有一台复印机,2013年秋天时,我记得王帅来要复印身份证,他说买驾驶证用,我说买能准成吗,他说没事,找王大油门办的。还有李某甲和李闹(大名叫李某丙)也一块来复印身份证,李闹是否复印我记清了,我问李某甲干啥用,他说在王大油门那办驾驶证用,杨某甲媳妇好像也来复印过身份证。王大油门是后窑的,我不知道他大名。3、证人田某某证言:王某甲是小庙子村后窑屯人,我俩是喝酒认识的。2013秋天,王某甲来我家收花生壳,我记得当时李某甲也在,我不知道我们屯谁找王某甲办理过驾驶证。4、证人李某丙证言:好像是前年秋天,我父亲李某乙找人给我办过驾驶证,我父亲问我愿不愿意考票,我说天冷不愿出去,他说能买驾驶证,我说能买的话买一个也行。之后我爸朝我要的身份证复印件,我还摁了手印。东西交给我父亲后就一直等着,到现在驾驶证也没办下来。我大爷李某甲、还有王帅也办了。

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某甲陈述:我听李某甲说他托王某甲办过驾驶证,就让李某甲帮忙问问,帮我办一个。当时我跟王某甲见过两次面,一次是在王某乙家,我问王某甲能不能办驾驶证。他说能办,得交6000元钱,40来天就下票,你就等着吧。另一次是在田某某家六门口,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我过来了,你把钱送来吧。我过去给王某甲6000元钱。他拿到钱后告诉我在家等信,一直到现在驾驶证也没办下来,我问他驾驶证办咋样了,他总说快了。2015年12月7日晚6点左右,就是你们来调查办驾驶证这件事走之后,王某甲来我家把6000元钱还给我了。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有一天王某甲和李某甲来我家,我问王某甲能不能给我儿子王某丙办驾驶证,他说能办,得交6000元钱,头年驾驶证就能下来,听完我信了就没再细问。他没跟我说具体怎么办,也没说在哪个驾校报名,交完钱,他也没叫王某丙去驾校练车。王某丙没在驾校报过名,钱交了一年多,证也没办下来,我问他就说快了。2015年12月7日晚6点左右,王某甲来我家把6000元钱退回来了。3、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和杨某甲是夫妻,2013年10月左右,杨某甲找后窑的王三办驾驶证,给王三6000元钱,还给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了,身份证是在王宝刚家复印的,现在驾驶证也没下来。4、证人杨某乙证言:我和王某乙是夫妻,王某乙好像是找后窑一个姓王的办驾驶证了。我儿子王帅没驾驶证,王某乙说花钱找人能办,2013年10月份左右,在我家给姓王的6000元钱,驾驶证现在也没办下来。5、被害人李某甲证言:大约2013年秋天,具体哪天记不准了,我问王某甲能不能办驾驶证,他说能办,得交5000元钱,我就把钱给他了,一晃两年了,驾驶证也没办下来,我追他就说快了。12月7日晚6点多,你们调查办证这事走后,他来我家把办证的钱还给我了。6、证人李某乙证言:我和王某甲唠嗑时,我问他能不能办证,他说能办,得交5000元钱,后来有一天我打电话问他在哪呢,他说在后窑后边拉土呢,我过去给他5000元钱。他收完钱后让我等着,后来我问他好多次,他就说办着呢,让我等。12月7日晚上,你们从我家走后,他就来了,把5000元钱还给我了。

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3年10月份左右,有一天我去李某甲家,唠嗑时,他说想买车,我说:你买车了,我这能办驾驶证,你办不办。他说行。我说办证得5000块钱,李某甲就把5000元钱给我了。我说:放心吧,票指定能下来,不下来给你返钱。我跟杨某甲也认识,有一天他给我打电话说:三哥,你能办票,给我也办一个。我说行得交6000元钱。没几天我去他们屯田老四家拉高粮壳子,杨某甲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田老四家,他过来把钱给我了,当时李某甲就在旁边看着了。我收完钱后也是告诉他信,票下来通知他。记得有一回我跟李某乙在一块吃饭唠嗑时,我说能办驾驶证,他问我能不能帮他儿子办证,我说我能办,得交5000元钱费用。之后的一天,我在后窑屯开铲车垫道时,他打电话问我在哪呢,说是要给我送办证的钱,我告诉地方后,他骑摩托车来把5000元钱给我了,我让他回家等着。有一天,我去王某乙家吃饭时,饭前王某乙给我6000元钱,是给他儿子办驾驶证的钱,我收下后告诉他等着就行。我当时跟他们说的都差不多,告诉他们别着急,我给他们办驾驶证,办不下来我退钱。我还让他们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指纹材料了,后来都整没了,我就是个农民,我没有能力办办驾驶证,我就想骗些钱花。前些天,杨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退钱,之后我打听了,派出所正在查我办驾驶证的事,我怕出事,从家里准备22000元钱,给他们四个人挨家送回去了。以上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及形式合法,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自首、积极退赃、无前科等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经本院第三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董小红_x000B_

审判员 孙洪江_x000B_

审判员 初    洪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佳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