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709号
原告:李香花,女,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李基和,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审理原告李香花与被告李基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香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香花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香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香花负担。
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