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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执424号之二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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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4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志宏,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帅,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帅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以上划拨款项所需��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大全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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