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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546号

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与应龄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应龄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忻智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经穗,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忠清,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应龄龙,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联物业公司”)与被告应龄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美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联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孙经穗、王忠清,被告应龄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联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为上海市鲁班路778弄紫荆新苑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80元。被告为该小区11号201室业主,被告自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自2013年1月起至2015年6月止的物业管理费2249.04元;2.被告支付上述欠款的违约金1133.50元。原告恒联物业公司提供下列证据:1,《物业服务合同》两份;2,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

被告应龄龙辩称:2013年至2015年6月间,原告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与系争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故被告不应该缴纳物业管理费。被告应龄龙未提供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原告方的证明目的。

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与原上海市卢湾区紫荆新苑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多层住宅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80元;物业管理费按季缴纳,业主应在当季内履行缴纳义务,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应缴费用千分之二违约金。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为紫荆新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5年6月,原告与上海市黄浦区紫荆新苑业主大会(即原上海市卢湾区紫荆新苑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多层住宅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物业管理费按季缴纳,业主应在当季内履行缴纳义务,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应缴费用千分之二违约金。被告应龄龙系上海市鲁班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93.71平方米)产权人之一,未支付自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原告在原物业管理合同届满后,虽未与小区业委会续订物业管理合同,但确是系争小区的实际物业管理单位。原告作为被告居住小区的物业,事实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故原告参照之前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费标准向被告收取相应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支持。鉴于被告存在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违约金的理由亦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龄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XXX弄XXX号XXX室自2013年1月起至2015年6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249.04元;

二、被告应龄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XXX弄XXX号XXX室自2013年1月起至2015年6月止的物业管理费违约金人民币1133.5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1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应龄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美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晶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