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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字第340号

马利军与温志强、临漳县贺翔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利军,温志强,临漳县贺翔养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字第340号原告马利军,农民。被告温志强,农民。被告临漳县贺翔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称勾镇南行路西

法定代表人:温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军与被告温志强、临漳县贺翔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利军于2016年2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利军负担。

审判员  董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