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字第340号原告马利军,农民。被告温志强,农民。被告临漳县贺翔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称勾镇南行路西
法定代表人:温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军与被告温志强、临漳县贺翔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利军于2016年2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利军负担。
审判员 董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