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278号
原告:张国平,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张小玲,女,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汪波克、姒慧娟,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惠,女,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张南山,男,194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代理人:汤恭敬,浙江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平、张小玲诉被告张小惠、张南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平、张小玲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小惠、张南山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平、张小玲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平、张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平、张小玲负担。
审判员 陈 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