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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4278号

张国平、张小玲等与张小惠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国平,张小玲,张小惠,张南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278号

原告:张国平,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张小玲,女,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汪波克、姒慧娟,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惠,女,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张南山,男,194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代理人:汤恭敬,浙江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平、张小玲诉被告张小惠、张南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平、张小玲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小惠、张南山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平、张小玲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平、张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平、张小玲负担。

审判员 陈 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