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212号原告毕某某,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71014-0。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诉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齐鲁银行济南长清支行存款90000元,并提供原告所有的鲁****2A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毕某某所有的鲁****2A号汽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闵健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