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321号
原告:张大华,男,194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
被告:冯加权,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本院受理张大华诉冯加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大华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大华负担。
审判员 张孟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昌磊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