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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法执字第741号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贾春江、赵春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贾春江,赵春玉,刘军强,周风乔,王中和,刘春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贾春江。被执行人赵春玉。被执行人刘军强。被执行人周风乔。被执行人王中和。被执行人刘春贞。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春江、赵春玉、刘军强、周风乔、王中和、刘春贞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坊黄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9日立案执行,因各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贾春江所有的河北省晋州市朝阳街西段路北瑞达苑3幢3-401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贾春江所有的河北省晋州市朝阳街西段路北瑞达苑3幢3-401室房产,证号房权证晋州字第××号。

二、被执行人贾春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4月日至2019年4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蕾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 超 来源:百度“”